2024年黄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关于湖北省开展2024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黄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费款计算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三、缴费申报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费申报
(一)用人单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上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证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步骤: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申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申报方式为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
四、缴纳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负责征收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五、减免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
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