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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4-28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定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

(二)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程序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建设。

(五)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税收收入规划和税收数据管理,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

(八)开展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

(九)组织、督办、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监督检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权责事项表

领域

权责事项

子项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

一、

税务

管理
1.税务登记1.1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使用
1.3规定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
1.4规定对骗取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2.税务认定2.1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2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2.3规定离境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

2.《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离境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导致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票证管理规定对违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4.发票管理4.1规定发票的种类、使用范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2规定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4.3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4.4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范围
4.5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5.申报管理5.1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各税种纳税申报办法等予以确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各税种纳税申报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2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

二、税费

征收
6.增值税征收6.1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6.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办理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确认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确认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6.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核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合并缴纳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名单、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6.4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名单、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7.消费税征收7.1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7.2核定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流程、核定办法、核定时限等;

2.税务总局根据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卷烟价格信息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的卷烟价格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核定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卷烟价格批发毛利率等信息进行监控,对规定情形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2.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税务总局负责按照《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3.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对卷烟批发、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报送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流程、核定办法、核定时限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时限、条件和程序核定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7.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汇总缴纳消费税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名单、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 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消费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8.车辆购置税征收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2.税务总局依纳税人申请,公开具体车型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车辆价格等信息进行监控;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调整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9.企业所得税征收9.1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9.2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3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共同制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征管办法。
9.4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5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10.土地增值税征收10.1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土地增值税最低预征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土地增值税最低预征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分析评估实施情况,调整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0.2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
11.国际税收11.1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标准和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标准和方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规定特别纳税调整标准和方法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2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条件、资料、流程等;

2.对各地上报的重大案件组织专家会审。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应当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全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案件进行管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1.3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相互协商程序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的范围、条件、资料、流程等;

2.经企业申请,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协商谈判;

3.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相互协商协议后,应当书面通知省税务机关,附送相互协商协议。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制度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协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1.4税收协定执行相互协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安排、协议)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相互协商程序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查省税务机关上报的纳税人申请。对信息齐全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信息提供不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2.税务总局应当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就相关跨境争议开展协商谈判;

3.税务总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相互协商结果经省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案件的核查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税收协定执行相互协商制度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协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税收协定执行相互协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1.5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相互协商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核实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对方国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协议)。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总局应当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税务总局应当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3.税务总局应当按规定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加强监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2.税务总局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加强执行监管。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制度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谈签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2.出口退(免)税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出口货物劳务、对外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税收减免13.1规定税收减免办法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税收减免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收减免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减免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收减免办法。
13.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核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第五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一条。

一、前置条件

税务总局应当审核是否有财政部或者商务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核准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

2.税务总局应当在接到购货方或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核实材料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或商务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政策,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跟踪政策执行情况。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核实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等,审核无误后,向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税务总局通过基层部门核实业务的真实性,确认无误的,由税务总局发文通知执行。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办理标准、办理流程等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3.3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核准1.《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核准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

2.每年末,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税务总局报送下年度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销售计划,经化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税务总局应当核准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量。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接收下级税务机关层报的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暂停或取消);

2.年度内定点直供计划的调整,需提前30日报税务总局;

3.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办理标准、办理流程等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准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准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3.4编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图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依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车辆用途、车辆内外观、主要固定装置等信息,编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图册;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图册。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车辆用途、车辆内外观、主要固定装置等信息进行监控;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调整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编列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4.税款核定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各税种应纳税额核定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各税种应纳税额核定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各税种应纳税额核定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风险管理15.1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54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遵从风险,形成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各省税务局开展风险应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风险分析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税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风险应对工作;

3.税务总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风险分析方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流程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分析风险、组织应对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5.2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收集大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整合不同应用系统信息;

3.税务总局应当运用风险程度测试指标模型,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进行计算机识别;

4.税务总局应当组织专业团队,结合行业特征、集团特征和专业经验,人工评价分析大企业税收风险;

5.税务总局应当形成风险任务报告向省以下税务机关推送应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税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工作;

3.税务总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方法。
16.纳税担保16.1规定纳税保证人、抵押和质押财产的范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纳税担保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担保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担保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2规定对违法提供纳税担保的处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纳税担保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担保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担保办法。
17.税收保全对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接收省税务机关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申请资料;

2.税务总局应当按规定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税收保全。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18.阻止出境规定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程序、权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联合公安部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制定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9.欠税公告确定欠税公告的范围、权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十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欠税公告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欠税公告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欠税公告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0.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定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
21.税务稽查21.1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工作制度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1.2案源管理

1.《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案源管理的方法、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或者通过指标模型分析筛选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待查对象;

3.税务总局应当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案源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2.税务总局负责监督检查下级税务机关案源管理工作;

3.税务总局负责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案源管理相关制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案源管理方法、工作流程等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案源管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选取案源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

税务

检查
2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标准、方法、工作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3.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意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

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方法、工作流程等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3.检举奖励规定税收违法检举奖励范围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条。

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税收违法检举奖励范围和标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定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四、

纳税

服务
24.规定纳税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纳税人信息保密范围24.1规定纳税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优化纳税服务、便利纳税人办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原则,编制和完善纳税服务规范,通过税务机关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服务规范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服务规范。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4.2规定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办法《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的原则,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4.3规定纳税人信息保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规范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程序的原则,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
25.纳税信用评价25.1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5.2规定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条。

2.《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3.《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的措施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总局联合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对守信纳税人联合激励和对失信纳税人联合惩戒的措施。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6.涉税中介服务监管26.1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2.《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及时调整公布审批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函〔2015〕32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办法。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6.2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
27.规定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的办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方式、方法等;

2.税务总局应当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税务师职业资格管理办法,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

2.税务总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

2.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提出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事项,税务总局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后,通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

3.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监制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职责调整等情况,由中央编办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