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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云梦秦简中的赋税密码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5日08版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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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在湖北孝感市云梦县博物馆,习近平总书记参观了云梦出土秦汉简牍展,详细了解简牍内容、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研究情况。

1975年11月,云梦县兴修水利工程时,在一片名为睡虎地的农田地带意外发现了12座古墓,经考古发掘确认是秦代墓葬。其中,11号秦墓出土了1155枚竹简,内容超过4万字。

后经考证,云梦秦简的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喜”因继承父亲爵级资格,曾担任过基层官吏,还三次从军,于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去世。这期间,他亲历了秦始皇从亲政到统一六国的过程。

出土的秦简是“喜”生前在日常工作中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可分为10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涉及秦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等领域,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较为完整的法典。通过解码这些秦简,我们也得以一窥秦代建立大一统王朝前后的税收制度及细节。

农业与人口:大一统的税收基本盘

秦代的税赋名目繁多,包括田租、田租附加税、人头税、关市税和货物资源税等。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中,《秦律十八种》秦简共202枚,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等18种律法文件,其中有大量与税收相关的内容。

秦代赋税以田租、刍藁(牧草和秸秆)等税种为主要税种。根据《田律》记载,刍藁税是田租附加税,以束为单位征收。当时,牛、马是交通和战争中必不可少的畜力,各级政府饲养了大量牲畜,需要用草料,加之庄稼秸秆在建筑工事中也被广泛使用,因此刍藁成为重要的战略物资。国家强制民众按照分配到的田地数量,每顷缴刍三石(一石约120斤,秦一斤约为今天的半斤),藁二石。

《田律》规定,按土地肥沃程度、地理位置等将土地分为6个等级,征收田租时会根据土地等级确定不同的征收率,体现了一定程度的税收公平原则。若遭遇旱涝、蝗虫等自然灾害,庄稼受损严重,地方官员需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面积和损失程度等,上级政府会根据实际灾情对田租等赋税进行相应减免或调整,以减轻受灾百姓负担,助其恢复生产。

《仓律》则记载了规定税收如何入库的制度法令。“入禾稼、刍、藁,轨为籍,上内史”,意思是谷物、刍藁入仓,就要登记到簿籍上,上报内史。这些实物税收都以一万石为单位储藏入仓,由县令、县丞和仓库主管人员、乡主管人员共同封仓,可见当时税收收入的管理已经比较严格。

秦代人头税主要有口钱、算赋两种,征收对象为以家庭为基础的户籍人口。口钱是7岁以上、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缴的人头税,每人每年缴纳23钱。算赋则是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成年人缴纳的人头税,算赋每人每年缴纳120钱。根据《金布律》记载,官府按货币形式征收口钱和算赋时,每1000钱装为一畚(蒲草编制的容器),用主管官员的官印封缄保存。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用赋税和徭役将土地、人口等资源转变为国家实力,发展农业、繁衍人口因此尤为重要。秦国根据国家发展需要调整税制,建立了在当时较为先进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制度,农业经济迅猛发展,使秦国国力迅速壮大,最终统一六国,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

然而赋税有度,过犹不及。在秦国,秦人从出生那年起,就要缴人头税。百姓家有人去世,因为可以少缴一份人头税,邻居都会来道贺;而家里生了孩子,则要多缴一份人头税,邻居就会来安慰。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后,初生的国家未及时休养生息,反而更加横征暴敛。农民向政府缴纳的税赋,占到土地常年收获量的2/3左右。秦朝全国2000万左右人口中,常年有1/5的人口被强迫服兵役和劳役。过于沉重的赋税将百姓推向了崩溃的边缘,成为导致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市之征和山泽之利:秦代的重要税源

除了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人口征税外,秦代还有关税、市租等商业税,对盐、铁等征收的货物资源税等。

自春秋战国以来,各诸侯国的商业迅速发展,大量行商坐贾在市场交易,国家开始对商品买卖征收商业税,这就是关市之征。秦献公七年(公元前378年),秦国“初行为市”,开始在城市中设立市场,并安排官员管理市场、征收税款,关市之征逐渐成为“常征”,此后一直是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货物资源税则主要是对盐、铁、酒、肉等产品征收的税。秦穆公时期,秦国就开始对盐征税,到商鞅变法时,征税产品范围扩大到酒、肉、铁等。《商君书·垦令》中提到,当时的酒肉本来就比较贵,对其征税,相当于现代的消费税、屠宰税,并且税款能达到商品成本的10倍之多。设定如此高的税率,目的是通过税收调节商贾从事酒肉贸易的数量,提高酒肉价格,让老百姓少喝酒、少吃肉,既能保护粮食和牲畜,也能促进农业生产。

秦代,盐、铁是被严格管制的产品,只能官方生产销售,寓税于价,通过收价内税的方式,提高盐铁定价,增加税收收入。秦汉时期,山海池泽等自然资源皆属官方所有,其产生的经济利益皆由皇室支配,即“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这些收入也成为朝廷的重要收入来源。

《法律答问》:通俗易懂的“司法解释”

《法律答问》共210枚竹简,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中的某些条文、术语及其出台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

秦国商鞅变法后,改“井田制”为“授田制”,国家按每户100亩田地的标准,将田地租给农民耕种并收取田租。由于税赋负担沉重,当时普遍存在通过隐匿田地和人口“逃税”的现象。

《法律答问》中就记载了一个具体案例。一位官员已经向农民收取了田租和刍藁税,但私下却将税收收入截留,向上级瞒报了应纳税赋的农田数量,侵占了国家财产。为此,地方司法机关向中央司法机关请示:乡里主管征收赋税的官员隐匿百姓田地而百姓不知情,是否应当论罪?如果要论罪,应以匿田罪论处还是以别的罪名?中央司法机关的回答是: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的,就按照匿田罪论处;未收田赋也没有上报的,不按匿田罪论处。

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为增加户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税)收入,商鞅在第二次变法中颁布《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的基本构成是户主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禁止一个家庭有多个成年男子共同居住,男子成年后必须另立门户,使家庭小型化从而增加户数。《分户令》还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要加倍征收户税。

譬如说,一家5口人,即父母和兄弟3人,兄弟3人分别为17岁、20岁、23岁,那么按照秦律,就得分割为4户,分别承担官府摊派的户赋和徭役。

《法律答问》中也记载了一条与户税相关的问答解释。什么样的行为要被判作匿户(隐匿户口)罪和敖童弗傅罪(适龄青年不在傅籍上登记)?答曰:不按照朝廷的要求登记户口,藏匿家中人口数的行为应当判匿户罪。年满15岁的青少年不进行傅籍登记,逃避徭役、不交户赋的行为应当判敖童弗傅罪。可见,当时国家对人口及其相关税收极为重视,藏匿税源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因而《法律答问》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效律》:2000年前的赋税监督律法

云梦秦简中的《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各级官府物资账目的一系列律法制度,是秦代关于监督检查中央和地方国库赋税财物的成文律法。

《效律》原文只有1600多字,虽未标明类目条款,但律文内容简明严密,实际形成了30个比较明晰的法律条目,是了解秦代赋税监督律法的一手文献资料。赋税监督的对象涵盖秦代赋税的各种实物形态,如粮食、牛马、皮革、武器军需等财物。

从法律适用范围看,《效律》明确了规范的对象为“都官和县”,即适用于中央、郡等层级的行政官衙以及县级政权。在同一官府,负责管理官仓的佐、吏免职或调任时,官啬夫(县令所属各专职啬夫的通称)必须同离职的吏一起核验仓内财赋数量,向新任的吏交代情况。

比如,赋税衡量工具衡石、斗、斤和钧等度量衡,如果不符合标准,《效律》也规定为违法行为,负责管理使用度量衡的官府负责人会受到相应处罚。其中,衡石不准确、误差在16两以上的,罚负责的啬夫一甲(即与一套铠甲价值相等的财物);不满16两而在8两以上的,则罚一盾(即与一个盾牌价值相等的财物)。

《效律》中一共有6个条目与税粮的入库管理有关,规定了负责税粮管理的官员在税粮入库出库、贮藏保管、信息上报和官员离任交接等方面的法律义务,以及违反法律的定罪标准。比如,因粮仓失修导致粮食腐坏,无法食用的粮食如果不满百石,负责的啬夫要受到斥责;如果超过一百石不满一千石,啬夫要被罚一甲;超过一千石,则罚两甲。此外,该官府啬夫和众吏还要一起赔偿腐坏的粮食。

秦律中的赋税条文对后世税收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汉承秦制,在赋税制度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凡秦已实行的税制,汉代均继续实行。宋代的鱼鳞册和黄册,继承了秦代对土地和人口等课税对象进行详细登记,以法律明确税目、税率及征收办法的做法。唐初的租庸调制、中唐的两税法,以及明清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等制度,都是在秦代律法的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的变革与调整。

云梦秦简填补了后世对秦统一六国前后具体法律条文记载的空白,它们虽在地下沉睡了2000多年之久,其赋税律法中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强化税收监管力度、严惩逃税行为等思想却非常先进。探寻秦简中的赋税密码,对今天的我们仍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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