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2000000001230XT/2024-2672076 | 主题分类 | 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13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4-11-13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