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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4日 来源:省局政策法规处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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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也是税务执法的重要依据。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1份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5份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和2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部分文件规范的主要事项已经明显过时。比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1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无申请退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等。

二是部分文件或者条款已经被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替代。比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等。

三是部分文件的内容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3号)中关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不一致,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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